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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镇江与李世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镇江,李世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704号原告:陈镇江,男。被告:李世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镇江与被告李世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镇江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镇江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