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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世旺与许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旺,许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007号原告:宋世旺,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许涛,男,汉族,46岁,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原告宋世旺与被告许涛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宋世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世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