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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滕仁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仁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4刑初105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仁鹏,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高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蓬莱市。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仁鹏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本案曾延期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周某、被告人滕仁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滕仁鹏利用其在蓬莱市某小区施工期间了解部分房屋情况之便,冒充房屋权利人名义,谎称有房出售,于2015年8月24日骗取周某购房款60000元后逃匿,违法所得均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滕仁鹏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陈述,证人迟某、方某、邹某、李某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购房款收据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仁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滕仁鹏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滕仁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滕仁鹏退赔周某人民币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晶功人民陪审员  赵灿盛人民陪审员  张成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