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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亚锋诉杨国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锋,杨国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658号申请执行人李亚锋,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杨国喜,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李亚锋诉杨国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0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国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亚锋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658号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 尧审 判 员 李 安 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商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