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4012沈云与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云,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012号申请人沈云,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晓明。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的沈云申请执行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云已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7)苏0682执4188号,同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执行标的一致,系重复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云的此次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