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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郝登明与陈金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登明,陈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3号申请执行人郝登明,男,生于1958年6月9日,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甘肃省环县。被执行人陈金辉,男,生于1972年10月8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郝登明申请执行陈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000元,未受偿66794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陈金辉在本院涉案较多,其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陈金辉传唤到庭,其向本院做出分期履行计划并履行部分义务后既长期外出躲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到其居住地实施传唤,均未能传唤到庭;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报公安机关协查,但至今仍无任何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勤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亚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