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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林林、印涨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林,印涨定,宋乐琴,印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林林,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奉化市,现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印涨定,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宋乐琴,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印谱忠,男,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林与被执行人印涨定、宋乐琴、印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印涨定、宋乐琴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印涨定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东门小路街5号的房产已因另案被本院依法查封,正在处理,本案参与分配;登记在被执行人印谱忠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东门小路街85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房产里现由被执行人印谱忠使用,被执行人都已年近七十,身体行动不便,也不愿意腾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故本案暂不处置该房产。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林林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