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玉权、王仕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玉权,王仕翠,范逢胜,储召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特35号申请人:朱玉权,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王仕翠,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系朱玉权之妻。申请人:范逢胜,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储召云,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范逢胜之妻。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朱玉权、王仕翠与申请人范逢胜、储召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3日经舒城县晓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土地租赁期限至2017年9月30日止。朱玉权夫妇应于该日前自行撤除并搬走承租地内所有财物(包括房屋),将空地移交范逢胜夫妇。二、范逢胜夫妇一次性补偿朱玉权夫妇房屋撤除及财物搬迁补偿费用计6000元整,扣除朱玉权夫妇应当给付范逢胜夫妇2017年度租金2000元、场地堆沙使用费1000元,现尚应实际支付补偿费3000元,于2017年9月20日前一次性现金交付晓天司法所,由晓天司法所于2017年9月30日确认朱玉权夫妇将承租地内的财物全部搬迁完毕时交付朱玉权夫妇。三、本协议属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订立,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双方对本次纠纷永无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玉权、王仕翠与申请人范逢胜、储召云于2017年6月13日经舒城县晓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二、三项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伍龙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