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563唐加佳与昆山市周庄镇万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加佳,昆山市周庄镇万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563号原告:唐加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昆山市周庄镇万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敏锐路2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永先。原告唐加佳与被告昆山市周庄镇万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唐加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加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加佳负担。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