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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198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陆勇,陆华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西环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陆萍,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本市电力路18号。负责人:李云霞,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陆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姚家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根娣,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陆勇,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生,,住丹阳市。原审被告:陆华美,女,汉族,1977年10月28日生,,住丹阳市。上诉人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原审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陆勇、陆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戴晓东审判员 朱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嫣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