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新民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民,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494号原告:韩新民,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李刚,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韩新民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韩新民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新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新民负担。审判员 郭金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晓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