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37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强与安得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安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7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安得立,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张强申请执行安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号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东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