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37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强与安得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安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7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安得立,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张强申请执行安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号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东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