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赵某某离婚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被执行人赵赵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成医胡同。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立宏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春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