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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赵某某离婚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被执行人赵赵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成医胡同。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立宏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春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