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洪瑞与丁红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瑞,丁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1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瑞,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丁红岩,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瑞与被执行人丁红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认定丁红岩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月11日将丁红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王洪瑞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继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