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新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新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魏新歌,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申请人魏新歌要求宣告金桂荣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魏新歌以被申请人金桂荣于2008年1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金桂荣死亡。经查,金桂荣与申请人魏新歌系母女关系,金桂荣于2008年1月15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5年12月11日,魏新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金桂荣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5日在农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金桂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金桂荣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魏新歌自2008年1月15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魏新歌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金桂荣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金桂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琳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斌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魏新歌申请宣告金桂荣死亡一案,于2011年11月14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陈国安仍下落不明,本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月5日依法作出(2015)宛民特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金桂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