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聪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聪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717号原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东侧西洋公园南侧兴进豪园3号楼112-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52170H。法定代表人:吴家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曾国,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蔡聪晓,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工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F307600266。负责人:施能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波,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该行员工,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聪晓、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对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的起诉。审判员 黄招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丽蓉速录员 杨少娜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