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胡天祥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95号移送执行人:双柏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天祥,曾用名马自海、马海,男,1972年11月20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本院在执行双柏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胡天祥盗窃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交付移送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3)双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项的罚金刑部分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