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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胡天祥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95号移送执行人:双柏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天祥,曾用名马自海、马海,男,1972年11月20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本院在执行双柏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胡天祥盗窃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交付移送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3)双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项的罚金刑部分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