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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肖克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克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叶加义,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克燕,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雎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法定代表人:刘国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叶加义,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审被告: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雎阳区香君路北检察院家属院第一排五、六号。法定代表人:张秀良,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肖克燕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叶加义、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克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胡 明审判员  王颖异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