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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朱某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8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亮,男,33岁,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2015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亮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力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亮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西塔雅诗阁负二层自行车停放处,用钢丝刀剪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AMERICAN停放在该处的捷安特牌690-D型山地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2元)。后被告人朱某亮又用同样的方式盗走他人停放在该处的MERIDA牌公爵300型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6元)。2016年12月4日12时许和2016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亮又分别到上址盗走被害人AMERICAN停放在该处的捷安特牌ATX750型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1元)、捷安特牌ATX777型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32元)。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朱某亮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亮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朱某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亮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亮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西塔雅诗阁负二层自行车停放处,用钢丝刀剪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AMERICAN停放在该处的捷安特牌ATX690-D型山地自行车1辆(价格认定人民币952元),后携赃逃离现场。2016年12月4日12时许和2016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亮又分别到上址盗得被害人AMERICAN停放在该处的捷安特牌ATX750型自行车1辆(价格认定人民币1001元)、捷安特牌ATX777型自行车1辆(价格认定人民币2032元)。后携赃逃离现场。2016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西塔雅诗阁负二层自行车停放处将被告人朱某亮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作案工具钢丝剪1把,后缴获上述被盗捷安特牌690-D型山地自行车1辆、捷安特牌ATX750型自行车1辆(已发还被害人AMERICAN),其余赃物未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AMERICAN的报案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刘某1、区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护照,收据,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朱某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某亮2016年12月1日盗窃MERIDA牌公爵300型自行车1辆。经查,该宗盗窃仅有被告人供述,并无被害人报案陈述及其他证据相印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亮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追缴被告人朱某亮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作案工具钢丝剪1把,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三、追缴被告人朱某亮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AMERICAN,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朱某亮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虎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何玉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