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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溆浦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溆浦县房产管理局,曾祥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24行初16号原告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58号。法定代表人曾祥真,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溆浦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法定代表人周远考,局长。第三人曾祥真,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溆浦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改变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改变被告为由,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洪杰审 判 员  贺 蕾人民陪审员  向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肖冬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