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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朱少祥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少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209号罪犯朱少祥,男,汉族,1956年11月14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蜀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少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朱少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润、李功来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吴兆洋、洪弘,罪犯朱少祥及证人何盛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朱少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少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于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10.6万元,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3.2万元。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剩余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书和专用收据、罪犯大帐月消费统计表、庐江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少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刑未能履行完毕,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少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姚本茹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