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民初6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董晨与叶伟、张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晨,叶伟,张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6080号原告:董晨,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叶伟,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张逆,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这股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18楼。原告董晨诉被告叶伟、张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董晨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董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邮寄费60元,共计634元,由原告董晨负担。审判员 江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登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