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洪德与范全起、范洪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洪德,范全起,范洪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178号原告:范洪德,男,194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范全起,男,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范洪国,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范洪德诉被告范全起、范洪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范洪国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饶云超审 判 员 梅 杰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