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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喜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37号。负责人:赵瑞廷,行长。委托代理人:宋享,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柴志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喜梅,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刘喜梅刑事裁判涉财产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