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8财保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财保8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现勇,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魏县魏城镇魏州西路**号*号楼*单元*号。被申请人:李霞,女,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李霞与李现勇林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冀0428财保87号民事裁定,并于2017年6月27日查封了李现勇驾驶的登记在邯郸市兆通运输有限公司邯山分公司名下的冀D×××××/冀D×××××重型半挂车一辆。李现勇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霞申请的保全额是50000元,李现勇现在提供50000元现金作为反担保,所提供的反担保与申请保全额相当,应予解除对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现勇驾驶的登记在邯郸市兆通运输有限公司邯山分公司名下的冀D×××××/冀D×××××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英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