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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22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熊从亮申请执行蒋禹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从亮,蒋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22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熊从亮,男,197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蒋禹红,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熊从亮申请执行蒋禹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蒋禹红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熊从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禹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禹红支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503692.50元,案件受理费6785元,执行费743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渝GS68**的长安牌车辆,该车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于2018年5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653.85元,该款项已被申请执行人领取。经查明,被执行人蒋禹红于2017年8月16日已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订还款计划履行义务,2018年8月14日被执行人交款10000元已被申请执行人领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