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传红与武忠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传红,武忠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203号原告:郭传红,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武忠四,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郭传红与被告武忠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传红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梦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