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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曾建中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建中,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莱蒙分公司(常州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建中,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生,住常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莱蒙分公司(常州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徐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生,系被上诉人店长。上诉人曾建中与被上诉人常州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曾建中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曾建中。审判长  沈秋云审判员  罗希夷审判员  周韵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玉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