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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崔志增与安图县松江镇四通食品商店、张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志增,安图县松江镇四通食品商店,张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8号申请执行人:崔志增,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安图县松江镇四通食品商店。经营者:张连有,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宪军,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崔志增与安图县松江镇四通食品商店(经营者张连有)、张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志增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876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安图县松江镇四通食品商店(经营者张连有)、张宪军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张连有于2017年2月、4月、5月、6月分别交纳5000元,共计20000元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崔志增。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崔志增与被执行人张宪军、安图县松江镇四通食品商店(经营者张连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崔志增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