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8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甘肃鸿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甘州区大满镇新新村民委员会、贺天才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鸿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甘州区大满镇新新村民委员会,贺天才,林学东,张俊弟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101号原告:甘肃鸿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喜红,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7628XXXX。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12公里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华,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州区大满镇新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贺天才,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贺天才,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林学东,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张俊弟,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虎,甘肃金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鸿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州区大满镇新新村民委员会、贺天才、林学东、张俊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鸿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愿与被告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鸿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甘肃鸿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甘肃鸿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150元。审判长 曾俊国审判员 黄 华审判员 张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