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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平与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毕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毕志刚,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毕志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平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06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10.00元。本院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平工资收入17210.00元,剩余欠款9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世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