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蒋小丽申请执行刘红燕、屠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丽,刘红燕,屠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蒋小丽,女,1972年7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刘红燕,女,1986年7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屠国祥,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蒋小丽申请执行刘红燕、屠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刘红燕、屠国祥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蒋小丽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红燕、屠国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红燕、屠国祥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小丽借款本金34600元,并支付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6月15日之间的借款利息528.95元,案件受理费339元,执行费427元,以上款项合计35894.95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计算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红燕、屠国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