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于雪峰与、贾宝林曹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雪峰,贾宝林,盖勇,周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马雪峰,女,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中兴路3号楼一单元501室被执行人贾宝林,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明水县怡和苑小区被执行人盖勇,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环保局干部,住明水县公元前平房被执行人周冬瑞,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第四小学,住明水县公元前平房申请执行人王晓霞诉被执行人刘兴军、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霞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丽娟、刘兴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立武审判员 王志春审判员 齐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