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晓棋与汪路、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棋,汪路,李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328号原告:李晓棋,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苍南县。被告:汪路,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奎,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李晓棋与被告汪路、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晓棋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晓棋负担。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