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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田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田伟,韦士见,田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104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负责人:刘德祥被执行人田伟,男,1994年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韦士见,男,1965年生,汉族,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田学英,女,1968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与田伟、韦士见、田学英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伟、韦士见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田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韦士见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德胜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李林平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张志森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2执104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负责人:刘德祥被执行人田伟,男,1994年生,汉族,住郯城县新村乡埝东村,身份证号码:371322199412063113被执行人韦士见,男,1965年生,汉族,住住郯城县新村乡埝东村,身份证号码:372801196509294252被执行人田学英,女,1968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801196809214242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与田伟、韦士见、田学英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伟、韦士见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田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韦士见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李林平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包德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