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秀莲、陈永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秀莲,陈永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秀莲(曾用名代秀莲),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农民,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租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才,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工程预算师,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永兴,男,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无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吴全谊,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吴秀莲因与被申请人陈永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秀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世民审 判 员 卢 珍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远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