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亚丽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亚丽,北京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6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亚丽,女,1973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现住山东省郓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9号1号楼4-0702。法定代表人:钟宇,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亚丽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亚丽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主要事实认定错误。(2011)二中民终字第16088号生效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中对房屋出售差价及相关费用未进行约定”,而一审法院认定“《房屋委托出售合同》约定房屋销售差额与李亚丽无关”。(二)原审中,顺驰公司提交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系伪造。2005年6月21日,我与顺驰公司签订了《房屋委托出售合同》,顺驰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的边章为“北京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但当时其名称应该为“北京顺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6年8月10日才更名为“北京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故该合同原件是伪造的。因合同原件被顺驰公司收回,我只能提供合同复印件。(三)我与顺驰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超出委托价格部分的差价利益应该归我所有。(四)原审诉讼中,《房屋委托出售合同》未经庭审质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在一审诉讼中,李亚丽提交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为复印件,顺驰公司提交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为原件,双方提交的合同内容除委托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差价归属不同外,其余内容均一致。顺驰公司提交的《房屋委托销售合同》未见明显瑕疵,李亚丽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合同系伪造。同时,李亚丽曾在其他案件中提交过《房屋委托销售合同》的复印件,与本案中提交的《房屋委托销售合同》复印件内容并不一致,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顺驰公司提交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二)顺驰公司提交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中约定:“委托价格为345000元,如最终成交价格与该房屋上述委托价格有差异时,甲方(李亚丽)同意其差异部分由乙方(顺驰公司)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一、二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认定超出委托价格部分的差价利益归顺驰公司所有并无不当。(三)一、二审法院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综上,李亚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亚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涛审 判 员 田燕代理审判员 宋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