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利支行与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利支行,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利支行,住所地阜宁县吴滩街道办事处合利居委会中心大街66号。被执行人:卞龙,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利支行与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卞龙在阜宁合利卫生院的工资,其他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阎 萍审 判 员 张加同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掭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