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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宇深与克什克腾旗裕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杨淑霞、曹玉玺、王洪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宇深,克什克腾旗裕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淑霞,曹玉玺,王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李宇深,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克什克腾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司机,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镇安康家园3号楼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裕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合兴农畜土特产公司东4厅。被执行人:杨淑霞,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锡路居委会183号。被执行人:曹玉玺,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克什克腾旗裕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长五段钟楼小区3号楼342号。被执行人:王洪利,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克什克腾旗裕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如意家园B区5号楼三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李宇深与克什克腾旗裕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杨淑霞、曹玉玺、王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李宇深申请撤回对克什克腾旗裕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杨淑霞、曹玉玺、王洪利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