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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187号申请执行人: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衢州市柯城区裕丰花园1幢715室。被执行人:吴芬芬,女,汉族,1977年9年6日,身份证号码:330821197709064217,住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浅水湾158-4号。被执行人:郑钟,男,汉族,1981年42日,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芬芬、郑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房产其他法院处置当中,分配涵已发;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已网上布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83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