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怀勇与张同华、王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怀勇,张同华,王宏,颜世明,颜廷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631号原告:孙怀勇,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张同华,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王宏,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颜世明,男,194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颜廷亮,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怀勇与被告张同华、王宏、颜世明、颜廷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崔会兰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逸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