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小会、燕国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会,燕国津,栾鹏烨,耿标,刘东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231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被告:张小会,女,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燕国津,女,1988年3月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栾鹏烨,男,198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耿标,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刘东霞,女,1977年1月18日,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小会、燕国津、栾鹏烨、耿标、刘东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1229元,保全费524元,合计1753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但。审 判 长 张振山审 判 员 杨保存人民陪审员 靳安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