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003号原告: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千叶中央街区1栋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3496660T。法定代表人:杨洪。被告: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7,99,101号时代天骄2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0264J。法定代表人:张邯。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