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万斌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万斌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2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5号A座706号。法定代表人马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万斌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兆发新村8号融科大厦512室。法定代表人刘学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斌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2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万斌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24546.23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万斌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万斌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24546.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万斌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