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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文波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波,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吴文波,男,1944年7月21日出生,现住桦南县。委托代理人吴艳红,女,1971年7月2日出生,现住桦南县。原告女儿。被告李涛,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桦南县。委托代理人于国芝,女,1956年2月28日出生,现住桦南县。被告李涛母亲。原告吴文波与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