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张舒铭、张爱斌、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艳,张舒铭,张爱斌,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艳,女,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舒铭,男,1948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爱斌,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男,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小艳与被执行人张舒铭、张爱斌、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舒铭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小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5%,自2016年1月2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爱斌、张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张舒铭追偿。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张舒铭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舒铭一直未履行本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舒铭的房产,并于2017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张爱斌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小艳以自愿等待其房产评估、拍卖后来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路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