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刑更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付俊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俊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237号罪犯付俊,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芒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13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2017年6月8日,本院依法由段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甸芳、杨某组成合议庭,在保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付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付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改造积极分子2届。另查明,付俊已全部退缴涉案赃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