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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翟向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翟向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281号原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焦温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夏胜利,经理。诉讼代理人张开元,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翟向国,男,46岁,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武陟县。本院在审理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翟向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鑫安欧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依原告申请,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拜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