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6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颐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荣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中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荣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艾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6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3层A区370室。法定代表人:陈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荣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胜辛南路1000号2幢1103室。法定代表人:杨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危良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平,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艾敏,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上海中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荣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艾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中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表示各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其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海中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中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84元,减半收取计2,842元,由上诉人上海中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