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与黎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黎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94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负责人:郑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晓琴。被告:黎明杰。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与被告黎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撤诉。审判员 黄英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代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